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1年12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5日止累計106,453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52,644元為本金;53,72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5月15日止累計364,030元正未給付,其中141,963元為消費款;218,4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2,644元│101年5月16日起至│百分之14.25│無│無││││清償日止││││├─┼─────────┼──────────┼──────┼──────────┼──────────────┤│2│141,963元│101年5月1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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