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627號聲請人 楊晉安 相對人 林郁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86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2年7月10日5,000元112年7月10日WG0000000002112年8月10日5,000元112年8月10日WG0000000003112年9月10日5,000元112年9月10日WG0000000004112年10月10日5,000元112年10月10日WG0000000005112年11月10日5,000元112年11月10日WG0000000006112年12月10日5,000元112年12月10日WG0000000007113年1月10日5,000元113年1月10日WG0000000008113年2月10日5,000元113年2月10日WG0000000009113年3月10日5,000元113年3月10日WG0000000010113年4月10日5,000元113年4月10日WG0000000011113年5月10日5,000元113年5月10日WG0000000012113年6月10日5,000元113年6月10日WG0000000013113年7月10日5,000元113年7月10日WG0000000014113年8月10日5,000元113年8月10日WG0000000015113年9月10日5,000元113年9月1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