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83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黃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