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恒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108年度緩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恒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扣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773元,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各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1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侵害仿冒品鑑定報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可稽(警卷第16、41頁),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贓款2,773元,為被告本件仿冒商品之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在卷(警卷第4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應予沒收;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之正當性,應由本院逕予更正適用法條如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專用期間││號│││標權人│(民國)│││││││├─┼──────────┼───┼────────┼──────┤│1│仿冒「HelloKitty」│4650件│第00000000號日商│100年9月1日│││商標之購物袋││三麗鷗股份有限公│至110年8月31│││││司│日│││││││├─┼──────────┼───┼────────┼──────┤│2│仿冒「HelloKitty」│10件│第00000000號日商│103年1月1日│││商標之洗臉海綿││三麗鷗股份有限公│至112年12月│││││司│31日│├─┼──────────┼───┼────────┼──────┤│3│仿冒「美樂蒂」商標之│1300件│第00000000號│99年6月16日│││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至109年6月15│││││限公司│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