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4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
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
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
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