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豪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