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王永成 被告 劉忠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即:102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2853=新臺幣64,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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