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佳寬
訴訟代理人  鄭義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雪嬌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三、相對人陳雪嬌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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