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士強
陳國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士強、陳國強前因意圖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95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210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扣案物3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詳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0年2月10日刑鑑字第1000013082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30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毒品│鑑定結果│├──┼───────┼────────────────┤│1│第一級毒品海洛│驗餘淨重1.15公克(包裝重0.26公克│││因1包│,原淨重1.16公克,餘經鑑定用罄)││││,純度76.9%,純質淨重0.89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總毛重14.56公克(包裝重約1.│││安非他命2包│4公克),其中0.12公克鑑定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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