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蔡靜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廖進宗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107年4月18日│54,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