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王瑀、 楊少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寶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釋明其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