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游勝鋒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柒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捌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