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顏永斌

債務人 許綺珍 即本東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80,502元

1%

自113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

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計算。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計算。

2%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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