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彭俊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②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各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年息百分之2.772計算之利息,暨各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
772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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