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沈明賜 相對人即失蹤人 張秋香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秋香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秋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鄰○○街○○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秋香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張秋香之子,失蹤人張秋香自民國90年2月26日起即行方不明迄今,聲請人前曾聲請並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女 沈淑梅 於本院訊問時到庭證述明確。此外,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失蹤人有無出面辦理過任何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98年間有無請領消費券、申請護照及投保勞工保險等結果,失蹤人最近七年來未曾辦理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亦未出面領取消費券等,有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等在卷可按,又失蹤人雖曾分別自95年起至98年止之每年11月1日投保勞工保險,惟該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僅係聲請人之胞妹所代為繳納,並非失蹤人所親為,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於90年2月26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
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復查,相對人自90年2月26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7年
2月26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