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債務人 唐立即 唐思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因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尚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進行中,有續行訴訟必要,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元,逾期未繳,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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