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57號

原告 郭琨龍

郭巫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世雄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郭琨龍、郭巫月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1,454元、54,64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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