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宗瑋選任辯護人黃冠偉律師被告戴裕堃
蔡漢誠
楊羽翔
蘇政宏
王慎為
陳韋諺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為瑋鑫工坊負責人,緣其祖父母與告訴人辛○○因故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留言請瑋鑫工坊之客戶或友人去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社群網站名稱「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留負評,被告壬○○之友人即被告丁○○、丙○○、乙○○、戊○○、己○○、甲○○及少年朱○佑、梁○文、李○綸(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等人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看見被告壬○○之留言後, 明知渠 等與告訴人或「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工作人員均未曾接洽過或接受過設計服務,竟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4時44分許前,前往告訴人所經營之上開臉書「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分別以臉書暱稱「丁○○」「丙○○」、「 楊翔 」、「戊○○」、「己○○」、「甲○○」,分別在粉絲頁評論發表:「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等不實內容之文字訊息(詳如附表所示),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告訴人及「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名譽。因認被告7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7人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9頁)。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姓名貼文時間貼文內容1丁○○112年8月15日2時57分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2丙○○112年8月15日9時1分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3乙○○暱稱楊翔112年8月15日3時53分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4戊○○112年8月15日3時58分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5己○○112年8月15日3時41分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6甲○○112年8月15日2時57分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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