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80號

原告 王昇平

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

被告 賴朝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所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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