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80號
原告 王昇平
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
被告 賴朝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所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