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985號

原告 蔣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光明

被告 楊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9日從網路上得知原告有從事清潔工作,遂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enger與原告約定,自同年月10日起由原告在被告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號倉庫(下稱系爭倉庫)施工進行清潔、拆除地板貼、清運廢棄垃圾、代工壁紙貼及代工地板貼等工作(下稱系爭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不包含材料費)。茲原告已完成系爭工作,詎被告僅給付報酬4,000元,又被告曾交付12,500元,商請原告先代為購買材料,經原告用以購買材料支付9,019元、1,198元,尚剩餘2,283元,經扣除此餘款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報酬為8,717元(計算式:15,000元-4,000-2,283元=8,717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 陳明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被告為執行系爭倉庫2間(8坪+4坪)之整理清潔、貼地板貼、壁貼等工作,於111年8月9日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enger與原告聯繫,並約定於同年月10日到現場勘查報價。而依兩造之對話紀錄,原告當日勘查後,提供壁貼與地板貼樣本給被告參考,此時被告提醒壁貼加地板貼可能會超過8千的成本,原告回覆「嗯嗯。但我們還是以剛剛估的價位不加價」、「一萬五千元包到好」(見被證一,9至11對話框),並原告承諾「2間倉庫(8坪+4坪)整理清潔+貼地板貼&壁貼(含壁貼&地板貼的材料錢),弄到好這樣總共1萬5千」(見被證一,12至14對話框)。故當日雙方合意約定之15,000元報酬,係包括壁紙及地板貼等材料費在內。

(二)又依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原告於111年8月12日要求被告先墊支壁紙與地板貼材料費,被告於同日以現金支付9,000元(見被證二,34至36對話框),原告另於111年8月13日告知壁紙材料不夠,同日被告匯款4,500元(見被證二,44至466對話框),被告並考量原告已提供特力屋發票共12,413元(9,019元、3,394元,見被證二,74至75),故被告於111年8月16日工作結束後,再支付現金4,000元(見被證二,71對話框)。以上合計被告共支付原告17,500元(計算式:9,000元+4,500元+4,000元=17,500元),顯已高於契約定之總報酬15,000元。

(三)原告於111年8月16日始主張「估價單內的是那一萬五千元裡所包含的工作與壁紙和地貼的材料費不包含在內的估價單」(參被證一,31對話框)或「清潔裡,不包含拆除與搬運,還有完工後整理清潔」(見被證二,71對話框),並於111年8月17日重開立估價單要求被告補償(見被證一,31至32對話框),然此非當時雙方所合意之內容,並不拘束被告,被告並無支付額外報酬之義務。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可知,關於承攬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其材料之價額,在無反證時,宜計入為報酬之一部。如有反證時,才可另外計算。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作報酬為15,000元,材料費另計,被告共支付16,500元(含材料費10,217元),尚積欠報酬8,717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請詞置。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工作成立之承攬契約,因被告並未具此承攬

   工作之專業,反觀原告則有代工壁紙貼及代工地板貼之專業,則完成系爭工作所需之壁紙貼及地板貼等材料,應係約定由原告提供,宜計入為報酬之一部。而依原告所提相關證據並無法反證證明材料之價額可另外計算。參諸被告就所辯報酬係包括材料費在內乙節,業據其提出與原告於110年8月10日FacebookMessenger對話紀錄(見被證二)為證,原告並不否認此對話紀錄之真正。觀此對話內容載明:「被告:壁貼加地板貼應該就8000以上了。原告:嗯嗯,但我們還是以剛剛估的價位,不加價」、「原告:嗯嗯,一萬五千元包到好」、「被告:所以是2間倉庫((8坪+4坪)整理清潔+貼地板貼&壁貼(含壁貼&地板貼的材料錢)弄到....原告:是的。被告: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原告:是的。三到四天可以嗎~」等情(見被證一,10至14對話框),足見兩造確實係約定由原告以15,000元「包到好」(即包含材料費)完成系爭工作。又姑不論被告已支付原告之報酬金額究為16,500元(原告主張)或17,500元(被告所辯),均已高於兩造約定之報酬15,000元,則原告事後改稱報酬不包括材料費,被告應再給付不足之8,717元,洵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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