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劉家興
蔡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家興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蔡阿妹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2,89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家興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蔡阿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2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667元劉家興、蔡阿妹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667元劉家興、蔡阿妹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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