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翊修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彭傑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魏翊修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二、被告魏翊修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145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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