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翊修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彭傑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魏翊修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二、被告魏翊修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145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庭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