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金蓮 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存新臺幣(下同)233,330元為擔保金,並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0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案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云云。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5號假扣押事件),為70萬元,嗣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3號清償債務事件中,對相對人已獲70萬元之勝訴判決確定,即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前段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為相對人供擔保之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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