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辛○○
乙○○
丑○○
戊○○
子○○
梁清鐘
庚○○
丙○○
己○○
壬○○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梁清鐘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癸○○負擔百分之十二,被告辛○
○負擔百分之六,被告乙○○負擔百分之六,被告丑○○負擔百
分之十三,被告戊○○負擔百分之八,被告子○○負擔百分之十
一,被告梁清鐘負擔百分之九,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八,被告
丙○○負擔百分之十,被告己○○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被告壬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