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胡定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並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該信件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11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及註記「遷移不明」之退回信封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