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徐明鉅 被上訴人 江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