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經銷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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