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楷紘(原名林國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楷紘明知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竟疏未注意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晚間8時5分許,未為其飼養之黑色柴犬裝戴防咬嘴套,即攜帶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屈臣氏 前之騎樓,犬隻因而一時失控攻擊告訴人 林鎮廷 腿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年9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