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宗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