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秉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未附繕本,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