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蘇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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