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艾肯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楚雯 人債務人 簡兆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1│296,665元│自民國107年│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6月11日起至│%│,按上開利率10%,逾││││清償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99,992元│自民國107年│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6月15日起至│%│,按上開利率10%,逾││││清償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496,657元│││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