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