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康進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