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5號聲請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同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000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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