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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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子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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