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原告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
黃三榮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吳岳琮 律師被告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被告 姚運乾
姚亦靈 (即 姚峻菴 之承受訴訟人) 蔣坤霖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蔡緯馨 律師被告鑫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輔弼 被告 劉戀武
張智瑋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