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5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卓定豐

複代理人 蘇嘉維

被告 鄭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小補字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本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庭南小補字卷第21至3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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