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6號

抗告人 陳張寶珠

相對人 祝郁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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