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6號
抗告人 陳張寶珠
相對人 祝郁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