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君
被   告 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有
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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