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20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正龍
被   告 溢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宇
訴訟代理人  李建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
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本案之言詞
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尚難謂被告已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被告之主事務所
係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1樓,有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雖於民國10
7年5月18日提出答辯狀(一),惟被告於本院107年5月
28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尚未以言詞加以引用,依前揭說明,尚
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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