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貞旗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
五、清算人就任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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