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原告達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昱棋 訴訟代理人 鄭丙松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駿林興業有限公司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份為新臺幣98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