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倉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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