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倉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倉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