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債權人肯天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言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王言皓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合約書之合約期間為民國(民國)107年9月26日至同年12月25日,本件請求期間為109年4月至同年6月)。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王言皓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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