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80號聲請人 吳詩蓉 相對人簡名豪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109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