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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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須蘭
伍金利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75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