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蔡秉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壹仟貳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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