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7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7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789號原告 鄧世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北監宜裁字第43-Q1AA400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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