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英 被上訴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7,868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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